南京低保申请条件有年龄限制吗

荷花的资料2022-08-16  3

哪些人可以在南京申请低保

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均可申请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包括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工作)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子女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其他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居住的成员。

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和长期户籍的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全日制学生户口迁出但仍由家庭赡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失踪人员、司法机关认定的正在服刑、劳动教养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1、有汽车(用于功能性补偿运输且不用于客货营运的残疾人除外)和大型农业机械;

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3.子女自费留学;

4.从事证券交易和其他投资活动;

5.拥有2套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6、享受低保期间或申请低保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但征用国有土地、征用土地和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日前2年内高标准装修的住房;

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信费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10.家庭成员购买昂贵的首饰,或者经常享受高档烟酒等非必需品,经常参加高消费的娱乐休闲活动;

1、享受低保期间或申请低保之日前1年内,购买家中单件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的非生活必需品。

(2) 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5年内。

(3) 拒绝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且无法核实真实收入的。

(4) 故意隐瞒真实家庭收入(含隐性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

(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就业的。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在低保期间1个月内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2次以上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者放弃法定的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合法收入。

(八)故意逃避法律和政策规定,造成无经济来源和生活困难的。

(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学生。

(十)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给他人或者人为抛荒承包土地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前,已在市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不得申请低保。

家庭收入是指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以下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在家庭收入中: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退休费、退休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赔偿)补偿费,定期支付各种生活补助(赔偿)费;

(五)出租、转让、出售家庭财产所得;

(六)接受赠与、赠与和继承的所得;

(七)存款及利息;

(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渔业等经营所得;

(九)自营收入;

(十)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收入;

(十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

以下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扣除: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功勋酬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属津贴;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的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在校学生的各种助学金和奖学金;

(六)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老年人长寿津贴;

(七)残疾人按照政策享受的护理补贴;

(八)因公(工)受伤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九)因病、因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的医疗、学业费用,以及因突发灾害接受的临时救助(资)款和物资;

(十)社会保险费用中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部分,以及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十一)以个体户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人社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限于本人当月收入);

(十二)单位代扣、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国有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补偿费,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买普通家具和家用电器等实际支出;

(十四)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将承租家庭原住房所得租金部分用于承租自住住房的;

(十五)廉租住房补贴;

(十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组织劳动所得的奖励;

(十七)国家、省、市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根据以下规定计算家庭收入:

(一)家庭月收入按照其申请低保之日前不低于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实物收入按当地市场价格折算为家庭收入。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市、区县发布的行业评价标准,按行业评价标准计算。

(四)在职或自谋职业人员月收入(含个人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扣除必要的用工成本。

(五)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退休费、退休费、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和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超过相关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七)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因病退职的职工、学徒、大中专毕业生实习期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八)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补贴、赔偿金)、生活补助费(赔偿金)的,应当扣除领取人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其余部分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低保标准按月拨付,计入家庭收入。月数,该家庭将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盈余部分为负数,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九)国有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费,凭有效凭证支付,扣除购买自住舒适住房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买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费用后,剩余部分按月分配,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低保标准计入家庭收入。月数,该家庭将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盈余部分为负数,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没有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调解书、判决书等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合法证件,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无赡养能力;义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高出部分的50%应平均分配给每个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长期外出务工,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十二)农、林、牧、副业、渔业等的收入。,可以参考当地统计等部门计算的家庭收入;高于预计金额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十三)财产出租、转让所得,按出租、转让协议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或转让协议,或者租赁或转让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当地市场同类、同期租赁或转让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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