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育保险参保
处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国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
处理材料
(1)《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就业保险登记表》或《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就业保险申领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非城镇户籍人员
A.《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就业保险登记表》
B.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c《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就业保险申领花名册》。
注意: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在城镇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城镇就业的,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居民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就业证明。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免除协议约定险种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所在国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处理流程
单元处理: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纸质复印件。
被保险员工:
1、用人单位向社会劳动保险业务大厅申报申报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盖章,审核通过后交回汇总表和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应于次月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纳;
4.办卡完毕后,单位经办人员凭卡回执到指定的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并组织向职工发放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