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赔付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沈〔2019〕19号)和《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沈医保〔2019〕13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市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特定群体的参赛组织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工作。街道(镇)、社区(村)为成年居民和非在校未成年人(含重度残疾人)的参保代理人,负责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学校(学院)是全日制学生保险的代理单位,负责为我校学生办理保险缴费。
二。保险范围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
2.年满18周岁、非本市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3.2008年底前,已认定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职工;
4.本市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的学生;
5.沈阳市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6.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7.持有沈阳市居住证并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现役军人)的未满18周岁非在校子女(以下简称“非在校未成年人”);
8.持有我市居住证(或旅游证)的港澳台无业人员;
9.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护照,并提供沈阳市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支付标准:
具体调整如下:
[在校学生]: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5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70元调整为20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孤儿(含无人抚养子女)、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的,不缴费的由政府全额补助(78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700元。
[非在校未成年人和成年居民]: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5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39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上无人抚养子女)、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的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7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缴纳156元,政府补助814元。
三。处理过程
保险的支付时间:
受沈阳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切换至国家和辽宁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影响,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将于2021年10月10日正式开始。参保新生儿出生并结算后,参保新生儿应根据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及时变更基本信息,领取社会保障卡,持卡在定点医院就医结算。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自然年度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与期。我市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参保期间的下一年度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投保期间未办理投保的,可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年中投保业务,年中参保人应按年缴费标准缴费。其中,集中参保期间办理当年参保业务的,还应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1.社区(村)居民参保缴费方式:参保人选择以个人身份在社区办理参保或续保业务的,可自愿选择通过社区扫码台微信或支付宝扫码缴费,或通过盛京银行营业厅和自助缴费方式缴费。自助缴费方式包括: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盛京银行手机银行、盛京银行网上银行、盛京银行95337电话银行。
农村居民(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可选择以个人身份参保,按上述办法自行缴费;也可以选择按照批量参保流程参保,由社区(村)统一收取城乡居民医保费。乡镇(街道)审核后,由社区(村)缴费。
2.自动续保人员缴费方式:本市户籍当年已参加的0-6周岁儿童、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由市医保中心自动办理续保登记业务。有的人不需要去社区续保,可以在集中参保期内,通过上述自助缴费方式直接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未付费的自动续订信息将在集中注册期结束时被删除。上述集中参保期间未缴费人员如需继续参保,可中途到所在社区(村)参保。
3.学生参保缴费方式:学校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4.民政对象缴费方式: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边缘城乡低保对象。
5.优抚对象缴费方式:由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方式:康平县、法库县、辽中区、新民市扶贫部门负责代为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注:本市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外地户籍人员首次参保,需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缴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