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阳市工伤认定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调查报告;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批准);
(5)受事故伤害员工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参加贵阳市工伤保险的,应提交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号;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登记查询表;
(9)非参与机构需提交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性质批文;
(10)省级参保单位应提交省级社保出具的参保证明;
(11)申请人是工伤职工近亲属的,需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有效关系的证明;
(十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二。工伤认定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供工伤认定相关材料;
第二步: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三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三。标识的位置
(一)工伤认定:
1.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地址:中山西路51号
电话:0851-5284842
2.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20号
电话:0851-5837300
(二)劳动能力鉴定:
1.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号志诚大厦A座18楼
电话:0851-86819030
2.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2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楼内)
电话:0851-5837306
四。鉴定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发送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注意事项
雇主应在工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该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