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庭户近亲属投靠办理指南
处理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双方的《户口簿》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受托人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除投靠的夫妻、投靠父母的未满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的其他近亲属外,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权属证明和同意落户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声明。夫妻一方的产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文件或司法文书;
2 .《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如果都不能提供,可以提供父母双方和子女的DNA亲子鉴定证明(附含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的现场陈述。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证”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未注明房屋详细地址的,还需提供地名办(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门牌号使用证明(或门牌号更名(命名)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调查报告(附件10);
3.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租赁合同;
4.已交付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表》或《房地产预售预告》;
5.已交付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和《房屋排列清单》(或其他交付证明);
6.经房管、国土、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自建房,应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证明,由警务区民警核实房屋情况,填写门牌调查报告。
办理地点和时限
(一)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就地落户。
(二)福建省内外户籍迁入福州的,由申请人向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出具《福建省户籍网上迁移受理单》。两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受理单》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三)福建省外户口迁入福州的,由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迁入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再持《迁入证》和《居住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