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南京发布。
符合《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申请条件,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市外迁入规定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退休父母可随其同时落户。
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1) 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同意迁入的意见。
(2)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具有本市城镇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均已超过法定领取养老金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避难者和被避难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受托人与受托人关系的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的房主同意迁入的意见;
5.受托人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养老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盖章确认的养老金证明。
(3)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有本市城镇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或父母无本市城镇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大学生集体户和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避难者和被避难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被信任人与被信任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除外);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同意迁入的意见(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迁入的意见)。
(4) 原是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住所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避难者和被避难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的现役证;
3.现役军人原户籍信息或注销户籍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其父母关系的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同意迁入的意见。
(5) 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已超过法定领取养老金或退休年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常住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避难者和被避难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的现役证;
3.现役军人的结婚证;
4.受托人与现役军人关系的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同意迁入的意见;
7.领取避难者现待遇所在地社保机构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养老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盖章确认的养老金证明。
(6)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现役军人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避难者和被避难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的现役证;
3.现役军人的结婚证;
4.被信任人和被信任人与现役军人的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同意迁入的意见。
(7) 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避难者和被避难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的现役证;
3.现役军人的结婚证;
4.被信任人和被信任人与现役军人的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的房主同意迁入的意见。
(八)本市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毕业生)学生,申请将高等院校集体户口迁回本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未毕业者不提供);
3.居住证。
(9) 原户口是刑满释放人员,户口是本市居民。申请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户籍信息或户口注销证明;
2.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释放证明。
(10) 原户籍为本市居民,但因简政放权、边境支援、支持三线建设等原因,户籍已迁到其他地方,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超过法定领取养老金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原户籍信息;
4.现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金证明或盖章确认的养老金领取机构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下放、边缘支持、三线建设支持的材料证明。
(十一)父母双亡、孙子女投靠祖父母的未成年孙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祖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受托人与受托人关系的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的死亡证明;
(十二)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孙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受托人与受托人关系的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的死亡证明;
以上八、九种情况,可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集体户或本人申请单位所在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证明、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落户的直系亲属,还需提交直系亲属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可在就业地社区户口落户。
南京市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深化人口服务管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提升服务十项措施实施细则规定:
放宽子女及父母迁出城市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未婚子女可随父母在市区或其合法稳定户口所在地申请避难。申请人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实或者凭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
父亲年满60周岁以上或母亲年满55周岁以上,以及退休人员,可随子女在其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申请避难。
8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