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证书
(一)个人申请。流动人口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住证受理点申领居住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单位居住证明)。
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会当场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二)信息收集。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证申请表》(由市公安局设计),并确认签字。
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对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已采集并录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的,由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通过系统打印流动人口居住证申请表,提交流动人口核实确认。如果录入的信息需要添加、删除或修改,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系统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3)开具收据。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居住证申请信息成功的,系统打印出具受理回执。因故障等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打印的,可通过手工填写的方式出具受理回执,发给申请人。
二。信息审计
(1)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受理点提交的居住证申请信息的地址、人像信息质量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是否通过。
(二)验收点的处理。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应当补正,重新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审核不通过的居住证申领信息。
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主动发现提交的居住证申领信息不合格的,可在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更正信息并重新提交前申请注销。
(3)监督处理。市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县级公安机关尽快审核申请信息质量。对受理点提交的申请资料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审核的,进行电话提醒;县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社区民警或者流动人口协管员对审核不通过的信息尽快作出处理。3个工作日未通过审核处理反馈的,进行系统提醒。
三。证书的颁发
(一)证书计划。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每季度测算居住证半成品需求,并将半成品供应计划报省厅。省厅根据各市居住证半成品供应计划,通知居住证半成品生产厂家按时供应。
(二)制证。与居住证制作单位签订制作合同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居住证制作单位在收到居住证制作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制作完成的居住证寄送到指定地点。
(三)收到全权证书。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接收居住证制作单位发送的居住证成品卡,核对居住证成品卡数量,并签字确认。收到的居住证成品卡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类传递到各居住证发放点。
(四)签发证书。社区或流动人口协管员领取居住证时,应收回居住证受理回执,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读卡方式核对居住证,并将发证信息维护到系统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短信提醒的方式通知居住证申请人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