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必须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90天。
(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2.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购买一年内申请)。
3.借款人没有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
4.具有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能办理抵押贷款。
5.借款人和抵押人必须年满18岁。
6.关于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①首套房规定:自筹资金(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但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②二套房规定:自筹资金(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60%。
注: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拖欠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最高贷款额度(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
(2)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旅顺口区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33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58万元;
(3)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28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47万元。
1.贷款申请表(在公积金中心营业厅前台填写)
2.户籍
3.婚姻状况证明
4.身份证
5.商品房买卖合同
6.商品房预付款发票
7.还款存折
8.联名公积金卡及交易密码
9.组合贷款联系人列表(办理组合贷款时需要)
10.商业贷款合同(组合贷款需要)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所需材料。
2.审批: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在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系单,提交给借款人在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完成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机构)持相关书面抵押登记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竣工资料移交公积金中心。
4.放款:公积金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市人艺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1)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山办事处
武汉街51号
(2)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甘井子区办事处
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华南广场转盘西侧300米,北侧)
(3)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口办事处
长兴街123号
(4)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园区管理处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石大街13号
(5)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岗区办事处
黄河街76号
(6)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州办事处
解放路850号
(7)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庄河办事处
昌盛街337号
(8)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岛办事处
岛临港工业区长兴路622-7号
(9)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兰店办事处
大连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80号
(10)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旅顺口办事处
黄河路32号
本人到场,在材料(包括组合贷款相关材料)齐全的当天完成贷款申请审批。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发放贷款。
市办公室:8:30-16:00区、市、县办公室:8: 30-11: 30-13: 00-16: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