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贵阳市2012年老年人长寿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3号)
一、发行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居住老年人。
(即2012年1月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从1月起计发,未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
二。发行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
(二)90岁至99岁的每人每月1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四)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区、市、县财政承担50%。
三。处理程序
(一)申请。
凡具备享受老年人长寿补贴条件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贵阳市老年人长寿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老年人委托亲属等人员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审查。
社区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计。
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人对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有错误和异议的,退回重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县)老龄办批准。
(四)审批。
各区(市、县)老龄办要认真审核提交的材料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长寿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弄虚作假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时间表
(1)三月是宣传阶段。
长寿补贴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关系到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必然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真正让每一位老年人都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照顾,各区市县要加大宣传力度,对政策、程序、申报事项等进行宣传解释。广泛,不留死角,让他们家喻户晓。
(2)4月至5月为申请、审批阶段。
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程序,做好每一个申请人的审批工作,做到无一遗漏。
(3)6月是第一个发行和兑现阶段。
各区市县要做出具体部署,组织兑现仪式,充分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并以此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全社会“尊老、爱老、助老”的浓厚氛围。
五.分销要求
(一)分配每年分两次,第一次在6月,第二次在12月。
(二)分配主体是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3)分配方式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不符合社会化发放条件的,由基层社会事务部门直接发放。
(四)享受对象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兑现方式。
六。年检和动态管理
(一)按程序于5月和11月对享受长寿补贴的老年人进行审核。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及时申报;达到最后年龄,要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对老年人死亡的要及时核实注销户口,并将审核后的动态数据如实反馈给市老龄办。
(二)各区、市、县民政局和老龄办每年11月对补助对象进行一次年检,未参加年检的对象暂缓办理。
对象死亡后,其子女或亲属应在当月将情况告知发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他们将在次月停止发放。未及时申报冒领补贴的,经核实后由发放部门全额追回。
(三)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老年人长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切实做好动态管理,及时办理停发和增发手续。
七。监督和管理
(一)区、市、县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批和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举报热线,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二)对享受对象有异议,不按程序申报,享受对象死亡后不及时上报核销,或者在操作过程中有营私舞弊行为的,由区、市、县老龄办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有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从事长寿津贴发放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讲求道德纪律,廉洁高效地做好长寿津贴发放工作。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纪、法、规予以处理:
1.不按程序、标准和时限报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克扣和拖欠长寿津贴的;
4.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和冒领长寿补贴的。
(四)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市和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人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按标准拨付到位。市、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监督。
八。其他事项
(一)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力求实效,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确保做好调查分发工作。
(二)宣传、民政、财政、老龄、公安、金融等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