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
在福州就业创业并经福州市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格等级证书)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
处理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福建职业资格网(http://m.fz.bendibao.com/live/www.fjosta.org.cn)查询打印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格等级证书)材料。如对材料有疑问,接受审批的民警应登录福建职业资格网(http://m.fz.bendibao.com/live/www.fjosta.org.cn)进行核实;
(5)与福州市用人单位合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福州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或本人在福州市合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七)定居地址申请材料。
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乡(镇、街道)公示地址的顺序,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
其中:
(1)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产权(自建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明。
(2)迁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产权(自建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公房租赁使用证、直系亲属证明(或结婚证等合法证件)、持证人居民身份证及同意落户证明。直系亲属已在该地址定居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迁入就业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出具的无单位集体户或不同意落户的证明。
注:
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拥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
(2)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
(3)就业单位名下的住房(落户人数为单位产权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1人)。
2.“无房证明”是指最近一个月内由你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机关出具的你及配偶在本市(县)(或福州市辖区)辖区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
处理地点
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户口迁入。
县公安局户政窗口>: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