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居民医保报销规定

三赎2022-08-16  11

2022年商洛居民医保缴费工作通知

2022商洛市关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局、乡村振兴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社区管理局、市医保办:

为做好2022年居民医保支付工作,根据陕医保[2021]4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

更新时间:2022年2月8日

陕西省2022年城乡居民参保集中缴费于去年12月底结束。由于疫情等因素,部分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间未能参保缴费。为确保城乡居民正常参保待遇,经研究决定延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缴费时间由2022年1月11日延长至2月28日,的缴费渠道与原集中缴费期相同。缴费标准仍按照集中缴费期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待遇享受期从缴费日的次月开始。

(a)一般工作人员和新工作人员保险支付政策

集中缴费期间,一般由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限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保费的,不享受参保年度内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保险缴费人员政策

1。失去医疗保险的员工

职工医疗保险中断后需要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当到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地办理停止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同时参照新的参保缴费政策,凭相关证件和资料,到拟参保缴费地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缴当年的居民医保缴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完毕后,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待遇享受期。

2。新生儿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由监护人持新生儿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到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缴纳出生年度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限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年度12月31日止;新生儿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方式缴纳。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的次月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享受生育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在出生后90日内缴纳生育年度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限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生育次年医疗保险待遇的,须在生育后90日内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90天内未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3。大学生

(1)当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校(校区)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在校大学生以学校(校区)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参保当年全省毕业的大学生,享受陕西省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到外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其他

1.集中缴费期间未参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计算。

2.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补贴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间参保。集中缴费期间未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补贴政策,按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缴费标准缴费后可享受原身份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开始计算。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的人员,从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身份变更人员住院期间跨月住院的,住院时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的原则执行。

二。投保支付对象

(一)具有商洛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且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非我市城乡户籍人员(含港澳台省居民)可提供我市统筹地区居住证(12周岁以下儿童,其监护人有我市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为取得居住证),也可在统筹地区参保。

(二)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科生和研究生)、中专和技校生在科研院所的,均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由参赛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原则上由参赛学校整体投保。

(三)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四)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可自愿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短期季节工、新就业形式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6)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稳定就业后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所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移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七)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三。保险支付标准

全省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由省医保会同省财政厅,严格按照当年全国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统筹安排,并在当年集中支付期开始前适时发布,由全市统一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标准。

缴费标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当年筹集的资金作为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的年度待遇支付。

根据国家要求和陕西省经济发展实际,确定陕西省2022年(2021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财政补助继续由各级财政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的通知》(陕财办〔2020〕1号)规定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464元,58元11.6元,市11.6元,县区46.4元。

陕西居民医保缴费将对部分特殊个人缴费进行分类资助,资金来源于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符合多身份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只能按一个身份享受相应的保险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保险补贴政策。

特殊人员的保险赔付政策如下:

(一)享受资助的参保人员

1.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实际无人照管的儿童给予全额补助,低保对象按照160元/人给予定额补助。保险资金补助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2016〕31号)要求,

2.纳入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时间的定额补助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贫困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保险补贴政策。

【/s2/】参保者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160元/人定额补助(其中省财政45元,市财政23元,县财政92元),补助后剩余部分160元/人由参保者本人缴纳。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贫困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保险补贴政策,省、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低保标准按照前款分配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4.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享受保险补贴政策作为下一年度认定的依据。

(2)计划生育家庭

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按全市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保险费用,财政补助继续由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按原政策直接补助到人。

(三)退役士兵

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全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保险费用。

(4)大学生

当年外省毕业回陕的大学生参保缴纳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当年已失去医保的职工、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参加集中缴费期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补贴的人员。缴费标准按退役士兵条例执行。

四。保险支付原则

(一)保险原则。除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从业人员外,所有非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全覆盖。

(二)年度保险原则。居民医疗保险应当按年缴纳,并按年度参保范围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国家实施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4)权责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个人保险费用”的责任,才能获得相应年度医疗费用的报销权利。不履行保险责任的,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收征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六)据实征收原则。享受保险补贴的各类人群,只交其余补贴。各类资助总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按渠道申请拨付。

五、身份识别

(一)贫困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子女、低保对象、扶贫不稳定、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享受各类保险补贴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核定。确认时间以缴费年度8月31日前相关部门确认结果为准。

(二)有关部门提供的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应报同级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

(三)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信息上报税务、医保等部门。

六。支付确认

(1)总参谋部

1.参保人员应按照参保地住所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披露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信息,按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个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判断缴费是否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住所地或居住证中的一个一致,才能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员工

新增参保人员无税务部门信息,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点的,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的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转同级医保部门记录权益,凭其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留证明。

(3)重复支付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已缴纳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险费,且已参加职工医保且未停保。重复缴费者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职工医保和大学生医保待遇优先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者,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退款,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按居民医保退款办理。

参保人员因自身以外的原因错在异地缴费的,应在缴费地申请退款,并在参保地重新缴费,待遇享受期限从首次缴费时间起计算。异地错人退款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最终审核后,由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款。

(4)跨年度结算

在本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结算,按参保患者出院时间按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年度跨统筹地区参保住院患者,按照自然年度内不同参保地区的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5)其他

参保人缴费成功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退款。当年参加医保的居民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且居民医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区要把居民医保支付工作作为落实省政府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举措,狠抓落实,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镇(办)参保缴费组织责任,共同推进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县级政府要将当地居民医保支付情况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

(2)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县委、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医疗卫生、乡村振兴、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统筹组织,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支付工作。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的补助标准,做好参保人员权益记录。要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职工医保参保变化情况。在省医保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对接完成前,各县区医保部门要按照省统一格式,通过FTP等网上方式,每周至少传输一次职工医保暂停和新参保人员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参保补贴资金,在集中支付期结束后将参保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部门。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和征缴工作力度。实行集中征缴前,税务机关对相关办证部门提供的参保筹资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做好各类参保筹资人身份的准确识别工作,按照现行的缴费人特殊身份识别,征收享受参保筹资人待遇的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优化居民医保费征缴信息系统,维护征缴政策,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审批并及时提供困难群众、孤儿、事实上无人照管的儿童、低保对象、不稳定扶贫、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名单和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核实批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补贴政策。

乡村振兴部门应当核定并及时提供返贫、脱贫、不稳定人员名单和动态信息,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医保权益,主动开通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创新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全覆盖、全享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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