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房建〔2021〕55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及时向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发布这一风险提示,要求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开发项目的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销售行为,发现一例,处罚一例,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广东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3日
广东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商品房,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购款、定金、订金等款项,是有风险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风险。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这是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于备案价的价格销售商品房是有风险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及时网签备案,是有风险的。
不及物动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首付等名义销售商品房,明显低于市场价,是有风险的。
七。买受人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支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都是风险。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购房、以租代售、物业租赁、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存在风险。
九。如果要购买的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其他权利,则是风险。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风险。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售政策的风险。
十二、购房者违规使用商业贷款、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的风险。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外,同时签订装修等“双合同”是有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