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含)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按月发放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括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死亡且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1)伤残津贴:
1至4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2元;提高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低于3678.5元的,提高到3678.5元。
5至6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3元;提高后,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低于2973元的,提高到2973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低于3687.5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0年代初回乡在原工作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573元;大部分职工因工致残的,月养老金调整为2315元。
(二)受抚养亲属养恤金:
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在现行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1元。
(三)生活护理费:
以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人完全不能自理的为每月3480元;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每月2784元;生活不能自理部分每月2088元。为保证待遇支付的公平性和政策的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高标准执行。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支付调整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七十年代初回乡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职工的相关待遇,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调整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