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重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完善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决定出台前,省人大常委会还组织对现行有效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指导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自上而下的全面清理,坚决废止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以及生育状况与户籍、就业、入学挂钩等规定。通过这次清理,修订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重点是《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优化生育政策上,明确规定提倡适龄结婚生育,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规定了复制的条件。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生育。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二。在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体系方面,规定城乡社区建设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儿护理和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幼儿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间,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女职工照顾婴幼儿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托儿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护理服务专业人才。
三。在降低生育、育儿、教育成本方面,一方面完善产假制度,规定“五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增加产假60天不满3周岁婴儿的父母,每年共享受10天育婴假。用人单位应当为照顾住院残疾或者患病老年人的赡养人提供便利,每年给予其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独生子女在医院照顾残疾或患病老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不少于15天。关于备受关注的婚假问题,依法明确结婚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可以延长假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常发放。另一方面,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分担的企业假日人工成本分担机制。
四。在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员的经济救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帮扶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救助保障制度。
此外,还增加了一些相关内容,如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引导,推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规范不孕症诊治,完善生育保险和儿童保健责任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