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超标电动自行车
一、生产和销售情况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他电动车产品。如有违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符合GB17761-2018新国标并列入《忻州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目前市工信局已公布10批,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和销售。
(三)销售企业应当以店堂告示、销售凭证提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者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二。注册管理
根据《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台以下措施:
一是在原有2个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齐一北路交警一大队、开发区九原街交警五大队)的基础上,依托邮政服务网点,新增12个电动自行车登记代理服务站,方便市民就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或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过渡号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对于已购买但公告中未列明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向上述登记服务网点申请备案登记(车辆购买发放,或者证件遗失、损坏的,可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开具无盗窃抢劫证明,并进行登记),悬挂过渡号牌,但必须是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车辆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佩戴安全帽,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交通规则。
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邮政代办所网点严格按照新国标检查车辆,对公告中所列电动自行车快速登记,现场悬挂长期号牌;对公告中未列出的新旧电动自行车进行备案登记,在本人提供购买时间信息的基础上,当场加挂相应的临时过渡号牌。
电动自行车主要是在注册过程中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安交警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对不依法悬挂号牌、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帽的,将暂扣车辆,责令骑行者接受至少20分钟的现场教育,并配合执勤交警进行交通劝导体验式教育。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重新登记,并依法处罚;未列入公告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按照驾驶机动车处罚,并责令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动词 (verb的缩写)公安交警在管理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但拒绝配合公安交通警察接受教育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