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a、生育医疗费,即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终止妊娠费用、分娩费用、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并发症诊治费用。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输卵管结扎或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报销条件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并发症及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或引产、输卵管结扎或输精管结扎术、复通术时发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销材料
1.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2.《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本人IC卡及医疗文书等。
报销流程
异地居住、两地分居或属于异地安置人员的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生育。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产假结束后半年内,参保单位工作人员于每月1月至19日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医保局申报:填写生育待遇申报表;生育保健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证明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明细清单必须加盖医院红章)。有效时限为产假结束后半年内,逾期不予支付。
报销标准
市医保局按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报告医疗费用。除自费项目外,低于本市单病种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情况结算,高于本市单病种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