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对象
居民医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社区居民)应当通过社区社保机构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
1.老年居民;
2.失业人员;
3.18周岁以下未入学的儿童和婴幼儿,或者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结算年度和申报付款期
1 .老年居民和失业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次年4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月10日至3月25日;
2.居民少儿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办理流程
1.社区居民在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社保机构,填写《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其就业创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符合免除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除劳动能力鉴定)。
2.社区社保机构对个人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保资格,并打印《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税)登记表》。
3.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小区居民凭上述表格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申报缴费期间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具有豁免资格的被保险人在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完成下一年度的保险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四。预防措施
1.对于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被鉴定为重度残疾、生育等情况的人员。,且符合居民医保条件的,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期居民医保。
上述人员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按年度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或按规定申请豁免后,从次月起享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对于刚出生的婴儿,父母必须在申报户口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才能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2.社区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才能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年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出生后3个月以上申请居民医保的新生婴儿,须在下一结算年度的申报缴费年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结算年度内不予受理。
3.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
4.老年居民和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应当连续缴费。
参保后中断参保的,在办理续保手续时,应同时缴纳中断期间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除外)。逾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上述情况下的参保人员,由社区社保机构通知个人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税)征缴通知书》,参保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缴纳年度缴费和补缴金额。
5.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
失业人员在选择险种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
6.社区居民是否符合居民医保费免缴条件,以登记时的条件为准。
7.如被保险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需要更正或变更的,由社区社保机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苏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应及时到市社保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保卡换领新证手续。
8.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死亡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其家属应及时向社区社保机构报告,由社区社保机构办理个人保险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9.结算年度开始后进入待遇享受期,已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