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同城转移办理全指南(条件+材料+地点+方法)
一、处理条件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五条:
职工在职的,应当自在职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与本单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4.0.17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转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员工账户直接从原单位管理账户转入新单位管理账户;单位拒绝办理转移或者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二。所需材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两份,纸质版。
获取方式: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领取或网站下载)
点击此处下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单
三。转账处理方式
新调入单位经办人凭办理要求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服务窗口办理账户转移(过户)登记。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会对转账信息进行登记。单位留存一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单。
备注:自2019年5月7日起,办理职工账户转移(转入)登记后,职工账户将变为正常,变更年度即可汇出住房公积金,单位无需进行任何确认。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通知。
四。处理时限
符合审核条件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成功办理。
五.处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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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咨询电话
电话:053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