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为本人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本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21个月工资;
(二)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会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终止劳动关系的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算,六级伤残职工分别按24个月和10个月计算。患职业病的,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3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七级伤残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工资7个月;
(二)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本人提出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按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所在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伤残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算,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算,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算,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算。患职业病的,在此标准基础上按20%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一)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能劳动的因工死亡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