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管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
为不断深化医疗保障“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促进省内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方便省内参保群众就医结算,现将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保护范围
贵州省所有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住院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开放范围
具备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开通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三。取消住院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取消住院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参保人员可选择到已住院的省内异地有医疗网络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就医,无需备案。
四。规范住院省内异地就医政策
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个人账户支付,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纳入省内医疗救助直接结算范围的参保人员包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身份属性明确、待遇政策统一的贫困人口、边缘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人员等困难群众。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按照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支付;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定等。,并落实参保地待遇政策。
五、确定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着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调整政策。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组织实施,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强化医疗管理责任。
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和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异地就医经办机构将医疗纳入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稽核等方面提供与当地参保人员同等标准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中明确。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异地就医费用。
(3)加强资金监管。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业务协同管理和信息沟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利用异地就医政策骗保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作为,主动宣传,做好住院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的解读工作。对于参保人因故不能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票据返回参保地后,按参保地治疗政策报销。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反映。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