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军转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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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转业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指南

兰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指南

适应性

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所需材料

1.省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的士官和士兵已经落户。

(1)《甘肃省接收复员士官通知书》或《甘肃省退役士兵分配通知书》

(二)定居介绍信

(3)排放证书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不能提供原件的,查阅档案后加盖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五)原居地注销证明

(六)接收单位的介绍信

2.服役期间,士官和士兵的配偶已在我市落户,现本人落户。

(一)省、市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军官接收安置审批表》或《甘肃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审批表》或《退役士兵异地安置审批表》。

(二)定居介绍信

(3)排放证书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法提供原件。查阅档案后加盖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五)原居地注销证明

(6)结婚证和配偶的《户口本》

(7)接收单位的介绍信。

3.服役期间,地方官、兵的父母已落户我市,现在我也落户了。

(1)省、市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审批表》或《甘肃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审批表》。

(二)定居介绍信

(3)排放证书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不能提供原件的,查阅档案后加盖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五)注销户口证明

(6)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承诺,父母户口本。

(七)接收单位的介绍信

4.兰州部队现役军人家属随军落户。

(一)接收单位的介绍信

(2)军队户口审批表

(3)随军干部家属报告单

(4)军人身份证

(5)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明

(6)住房程序

5.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落户。

(1)市退伍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自谋职业转业干部落户证明》和《自谋职业转业干部及随行人员登记表》。

(2)个体经营证明

(三)原居地注销证明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法提供原件。查阅档案后加盖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5)与定居地人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相互关系证明等。),或者我自己的住房手续。

注:可以在入伍地、原籍、配偶居住地落户,也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子女常住地落户,也可以在本人拥有的房屋落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为农村或者户口所在地关系为农业人口的,必须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6.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家属是随迁居民。

(1)市退伍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自谋职业转业干部落户证明》和《自谋职业转业干部及随行人员登记表》。

(2)个体经营证明

(三)原居地注销证明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不能提供原件的,查阅档案后加盖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5)结婚证

(六)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7)住房程序

7.军转干部转业,家属转移落户。

(1)省、市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2)转让证书

(三)原居地注销证明

(4)接受单位介绍信。

(5)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不能提供原件的,查阅档案后提供加盖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注:如有家庭成员随迁,需提供家庭的《居住证》或身份证明、结婚证。

8.军队干部复员安置

(1)省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下发的《甘肃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落户通知书》。

(2)转让证书

(三)原居地注销证明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不能提供原件的,查阅档案后加盖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5)与定居地人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相互关系证明等。),或者我自己的住房手续。

注:可以在入伍地、原籍、配偶居住地落户,也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子女常住地落户,也可以在本人拥有的房屋落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为农村或者户口所在地关系为农业人口的,必须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9.军休职工(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异地安置定居。

(1)省、市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关于安置无军籍退休职工的通知。

(2)原居地注销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

(3)居住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他们之间的关系证明等。),或者住房手续。

其他情况

1.曾经是本市常住户口的义务兵退伍落户。

(一)县(区)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2)本人原户口簿(已注销)或户籍注销证明。

(3)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不能提供原件的,查阅档案后加盖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4)排放证书

2.本市原农村义务兵和士官复员退伍后自愿回原籍城镇(含城镇)定居的。

(1)省(市、县、区)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2)排放证书

(三)销户证明

(4)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表(不能提供原件的,查阅档案后提供加盖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处理流程和时限

申请人向属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材料,除必须由县局审批的案件外,其他类型均由属地派出所办理,当场材料齐全。

评论

(一)本市原农村士官服役满12年以上(含12年),已退出部队的。在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当地镇派出所(派出所内社区集体户)落户。

(2)本市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不符合工作安排或退役供养条件的;符合工作条件,但退休时选择自谋职业),本人申请户口回原籍,原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证明,证明确实是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落户。经公安分局批准,允许本人户口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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