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放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政策
关于放宽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通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准入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靳鉴〔2018〕46号),中心决定放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存储满半年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单位应当自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存储手续。原单位封存的员工账户,根据集中封存注销政策,不能提取。
本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
解读《关于放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通知》
一、优化政策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JJ〔2018〕46号)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账户先行封存。
账户存储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缴存稳定半年以上的,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如果不是异地存放,存放半年后可以提取”。
二。优化政策效果
一是降低了离职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门槛,可以有效缓解离职员工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第二,有利于形成住房公积金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住房公积金的扩容产生积极影响。
三。离职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般分为几种情况:一是离职,向新单位申请继续缴纳公积金;第一,离职后还没找到新工作,不会继续交公积金。对于离职申请新单位的职工,如果其新单位属于本市企业,那么该职工应当办理个人账户本地转移业务,可以由本人办理,也可以由原单位办理;如果他的新单位在异地,那么这个职工可以在新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
对于离职后暂时没有找到新单位的职工,单位需要在离职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手续。员工账户转入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存储半年后,员工仍未找到新单位,可以销户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