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怎么开发票?
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以下简称“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通过充值方式取得的预付资金,不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方和充值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预付费凭证,仅限于在企业、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的特许经营体系内支付商品或服务。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或同一品牌的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承担单用途卡的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业务。
(二)对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售卡人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通过发行或销售单用途卡及办理相关资金归集结算业务取得。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后,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发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垫付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并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