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介绍背景
因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府发〔2018〕25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考虑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结合南宁市获批纳入全国14个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实施资本强市战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西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精神, 定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分阶段实施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有效降低我市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用工成本,助力企业发展,对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基础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2019〕28号)文件精神。
(二)2020年11月27日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南宁市请示有关事项的复函》同意南宁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意见。
三。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率由8.0%降至6.0%,企业继续为6.0%,灵活就业人员由10.0%降至8.0%。
(2)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国家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
四。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区间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正在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范围。
(二)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范围。根据生育保险政策,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正在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五、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期限
《通知》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如何给参保人看病就医
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参保人员,只要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正常缴费,参保人员患病就医、检查、配药、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申报时,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 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他们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结算相关医疗费用。
七。注释
一是被保险人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突发疾病就医除外)。
二是参保人在门诊办理入院手续或特殊慢性病用药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补办除外)或医疗保险电子凭证的,特殊慢性病住院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是住院期间,被保险人不得向主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和用药要求;参保人员应按医院诊疗规范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挂空床住院。
第四,被保险人不得将自己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或者借用自己的社会保障卡。
五是参保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应当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否则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应降低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详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