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个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上班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有职业病的;
五
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工伤的七种情况归类为“三工”,即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
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
工作场所
包括日常工作场所和员工被单位临时分配工作的场所。在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况下,还包括员工受伤与其工作的因果关系,这是“三项工作”要求中最重要的因素。
比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易界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相反,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玩耍或办私事受到伤害或因情绪、恩怨等与工作无关的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的人,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这些案例中,比较特殊的是第(6)项,俗称“通勤事故”。
通勤事故
这不属于常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属于从事工作的必经过程,所以纳入认定范围。这包括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但必须是我的主要责任。
在实际认定中,比较常见的复杂情况是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比如上下班绕行过程中遇到的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合理减刑”作出司法解释;2017年,人社部的政策解释是“以上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下班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将通勤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超出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范围,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更充分的保护。但在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政策边界,防止范围无限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