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根据《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第三节补办
第三十一条补办是指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遗失。,由新生儿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向原发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与原证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核实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新生儿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补发登记表(见附件15);
(5)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发放档案记录复印件;
(六)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的书面遗失声明或在发行场所公开发行报刊的声明无效。
第三十二条新生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死亡、失踪、被羁押或者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母亲或者父亲信息,或者新生儿的父母已经离婚等情形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补发机构应当根据补发登记表和相关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补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办首页;不办理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补发第二联。
第三十四条发证机关受理首次发证、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经审查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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