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办理
根据《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第二节换证
第二十七条更换是指因当事人或者发证机构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由原发证机构为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申请换发,并交回原证明:
(一)涂改或者字迹模糊的;
(二)打开并剪切二级页面;
(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或者补办,或者以其他印章代替的;
(4)破损严重,无法辨认;
(五)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原发证机构已注销或者停止发证职能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申请续展。
第二十八条新生儿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原发证机关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反面的完整性和换证原因进行换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新生儿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换证登记表(见附件14);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仅提供记载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补充材料:
(1)新生儿父母离异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申请续保,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如果原证明记载了父母双方的信息,变更信息内容不包括删除对方信息。
(2)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变更父母双方信息的,应当由原出生医学证明中的父母和新生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原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和原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户籍所在地信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新生儿的父亲或者母亲因死亡、失踪、被拘留或者无行为能力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法定监护人可以申请换证,还需提供新生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死亡、失踪、被拘留或者无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换发后,原证书由原发证机构归档保存,并办理换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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