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指南
保险和条件
1.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城镇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流程
1.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
2.失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可以向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
参与保险的合格项目
1.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城镇失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城镇从业人员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给予创业补贴;
5、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补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