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时价格补贴最低标准
甘肃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将全省临时物价补贴最低标准设定为农村每人每月20元、城镇每人每月30元,各地实际发放临时物价补贴不得低于全省统一的最低标准。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保护对象。价格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实质无人照料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2)启动条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上涨3.5%,或者说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上涨6%。满足任一条件,将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3)创业层面。以市(地级市或自治州)为单位启动或暂停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级。必要时报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或暂停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农场区参照所在城市实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4)联动模式。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当月启动条件全部不满足时,暂停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临时价格补贴。临时价格补贴按月计算发放,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全额发放给困难群众。
按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要统筹考虑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价格上涨、临时补贴发放和本年度居民生活费预计价格上涨等重要因素,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
(五)补贴标准。临时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按月计算。计算方法为:临时补助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收入居民SCPI同比增幅,四舍五入至整数。未编制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市州,可以使用周边条件类似的市州的指数数据。在全省全面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时,根据市州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合理确定指数数据,最低不低于市州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平均同比涨幅。
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全省临时价格补贴最低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20元、城镇每人每月30元,各地实际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标准。
(6)财务担保。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上无人照料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从省级和地方政府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贴资金中支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由省级财政预算按照城镇补贴标准安排。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支付的临时价格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市州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增加的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