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昆明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及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城镇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台湾省、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
已在大陆取得就业许可并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可按不同就业方式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云南省外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
1.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是指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件的非中国籍人员。依法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中国合法就业的人员。
2.依法被用人单位聘用和境外用人单位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国人,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我省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4.具有与中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社会保险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就业的,按照协议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