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用人单位办理居住证条件及流程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务组织,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的,应当自出租房屋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务组织,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口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出租人与承租流动人口解除或者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注意:
1.流动人口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2.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工作生活、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