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条件]
1.参与可贷额度计算的贷款申请人和共同贷款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贷款申请人和共同贷款申请人在缴存城市和我市无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还清。
3.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见附件)。
2.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提供的各类材料↓
(一)购买新住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房地产买卖统一发票(购房或售房预付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银行盖章的POS机清单及个人银行账户明细);
3.分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以基金托管方式购买成套存量住房:
1.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及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存管证明(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房屋无需提供);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
(三)购买成套存量住房未采取资金托管方式的:
1.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
2.预付购房款证明;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原不动产权证书;
4.分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新建或者改建房屋:
1.未完工程应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性文本;
2.已办妥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如有其他房屋(包括第三方)抵押的,还需提供担保机构对抵押房屋评估后出具的房产价格确认函。
[贷款额度及利率]
1.配额
对于首次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贷款申请人(包括参与可贷额度计算的共同贷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次);
对于第二笔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贷款申请人(包括参与可贷额度计算的共同贷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次)。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如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他们的可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两个及以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如果只有贷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两个及以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如果只有贷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3.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上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款不超过11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为住房总价款的80%。
(二)不超过总房价款与已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息)不得超过参与计算可贷金额的贷款申请人和共同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利率
公积金利率按照贷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6月8日)
申请首笔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不满5年的,利率为2.75%;
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利率为3.25%。
贷款期限不满5年的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
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利率为3.575%。
[申请流程]
1.贷款咨询
借款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点或通过12329服务热线、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苏州公积金APP咨询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2.颁发证书
借款人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为异地贷款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
3.验收和验证
中心各分支机构收到贷款申请人异地贷款申请,需要核实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贷款申请人异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
4.批准贷款
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5.回执
异地公积金贷款完成后,中心各分支机构将贷款申请人的缴存证明回执反馈给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