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最新规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并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用人单位确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
职工因工作受到多个部位或者组织器官伤害的,每个相应停工期的最长期限作为该职工的停工期,但每个受伤部位停工期的时间不得累计。
受伤部位或组织未列入《甘肃省工伤职工分类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确定工伤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职工因原伤感染发生并发症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约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月。
带薪停工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遇有重伤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带薪停工时间应连续计算。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所在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在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延期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带薪停工待遇。
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顾,你的单位是有责任的。
工伤期满后,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带薪停工期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指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发生的下列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工伤职工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者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2.非协议组织工伤职工配置、维护、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3.工伤职工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超过工伤职工配置项目和定额标准的;
4.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使用年限内的,协议约定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费用;
5.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