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2019〕3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先
一、培训者的范围和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失业人员:
(一)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区、市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2)毕业年度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3)青岛市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青岛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含返乡农民工);
(5)青岛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在青岛市登记失业,非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职业培训补贴(以培训者的培训申请时间为准),下一年度再次参加培训需提高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的培训水平。
二。培训机构和职业(工作)
(1)培训机构。本市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实行申报签约制度。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和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承担政府补贴的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组织政府补贴范围内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前,需向注册地或实际培训地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就业技能培训承办机构申请条件的,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后,培训机构可以面向全市招生进行培训。
(2)补贴培训职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并适时调整发布。具体包括: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对职业技能水平评价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水平培训(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要求实施);国家和省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评估项目的培训。
三。培训实施
(1)培训申请。拟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的人员,通过青岛就业网(网址:http://jy.qingdao.gov.cn,下同)进入“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自己的培训需求信息,自主选择培训职业(工种)、等级和培训机构,系统将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培训补贴条件和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申请条件。培训申请通过系统审核的,应在培训申请后10日内与选定的培训机构签订就业技能培训协议;超过10天,培训申请信息将被系统自动删除作废。
对于系统无法判断是否符合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范围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报到证)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然后申请参加培训。
培训师应对通过青岛就业网所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因弄虚作假、信息填报错误等原因造成培训不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条件的,将无法参加鉴定,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2)注册开班信息。培训机构与培训师签订就业技能培训协议后,应在30天内实施培训(每班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不超过30人),并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登记培训开班信息。培训信息经与培训机构签约的设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系统根据学员户籍自动转发至各设区市(非本地户籍人员转发至其常住户口所在设区市),作为各设区市审核分配培训补贴的依据。
培训机构的培训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开班信息注册时间为准)。培训者未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完成培训学时(以考核鉴定注册为准)的,不得再次申请培训;如果你再次申请培训,你必须退出未完成的培训,然后才能申请。
(3)培训过程的监督。按照谁签约谁监管的原则,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区/市签约的所有培训机构和培训职业(工种)以及每个职业(工种)的培训学时和补贴标准等信息纳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利用青岛市职业培训移动智能监管系统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开展情况和培训人员实际到岗情况进行监管。学员每次来上课都要通过智能身份证阅读器或生物识别系统签到。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师的考勤登记,督促培训师按时上课,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师实际培训学时低于规定学时60%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利用智能监管系统,对培训机构的培训组织和培训师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鼓励培训机构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互联网培训新模式,方便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依托青岛就业网增设“职业培训网络学习”栏目,搭建人人可时时学习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平台,突破职业培训的空限制,提高培训的灵活性、便捷性和可及性。参加网上培训和通过互联网学习的,将记入学习时数。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另行制定。
(4)评估鉴定。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当及时组织培训人员参加考核。其中,属于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市、区、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计划组织学员报名参加鉴定(或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考试不合格并愿意补考的,培训人员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补考。其他事项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要求执行。
四。培训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1)培训补贴标准。实行统一的培训学时和培训鉴定费补贴标准。培训机构收费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公布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机构收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给予补贴。首次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市场价格同步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短缺程度、培训学时等因素,科学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并适时发布。
(2)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培训人员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其培训鉴定费补贴按以下资金渠道支付:
1、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参加培训的人员,其培训鉴定费补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金中支付。
2.对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期满后仍参加培训的,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培训鉴定费补贴,扩大支出范围。
3.对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人员,培训鉴定费补贴从受训人员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为其青岛市常住户口)所在区(市)财政安排的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根据市级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各区市实际培训数量、取得的效果,作为我市就业创业综合奖补因素之一,市级综合奖补额度根据市、区两级行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确定。财政年度初,市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配到各区市。
五、申请培训和考核补贴
(1)申请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先发后付”,个人申请直接支付给个人。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应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可在理论和实践双合格成绩公布后)12个月内,及时向申请补贴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向其青岛市常住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其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应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如果没有社保卡,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
(二)补贴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公共就业融合信息系统,在《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报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审核学员相关信息,审核无异议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汇总本区补贴申报,打印《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和《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补贴公示。经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公示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的姓名、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公示结束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公示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资金来源,将《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人员名册》和公示结果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和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这是促进技能人才培养,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动员工作,切实动员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素质,增加就业增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制度保障和资金投入,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发展,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培训职业(工种)范围,提高培训供给能力。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作签约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联系电话等宣传册,免费发放给有培训需求的人员,方便其本地、就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职业(工种)。各区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有培训需求的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要认真研究“先补后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三)加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管理,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学员基本信息登记申请和补贴申请,不得推诿扯皮;在受理培训师培训补贴申请时,应指导培训师填写《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学员评价表》,对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和培训质量进行评价。对反映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差、管理不规范或培训招生虚假宣传的培训者,要及时向购买该培训机构培训服务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并作为是否继续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依据,将其不规范行为纳入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四)各培训机构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公开培训职业(工种)、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组织培训,指定专人负责教学质量、学员考勤登记和培训过程管理;要将安全防火知识教育纳入培训内容,提高学员安全防火意识,确保学员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5)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虚报、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对2018年12月3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参加培训的合格人员,仍按青人社字〔2018〕20号确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
(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2〕5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6〕12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企业职工的职业培训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
附件:
1 .就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接申报条件
2.就业技能培训承办机构申请表
3.职业资格培训(工种)培训学时及补贴标准(试行)
4.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试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