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婚姻登记管理指南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1.办理结婚登记;
2.补办婚姻登记证;
3.依法处理非法婚姻;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二。婚姻登记管辖权
1.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与原乡(镇)婚姻登记处已登记结婚的内地居民之间申请补办结婚证。
三。婚姻登记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申报;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3.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发放婚姻登记证;
4.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四。婚姻登记政策的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3.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2005年第230号);
4.民政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
五、暂缓收取婚姻登记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1.暂停项目:结婚证、离婚证登记费;
2.停征标准:停征9元报名费;
3.停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
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3.家庭要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七。婚姻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婚姻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要求已婚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3.双方自愿结婚;委托人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5.双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持有所需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证明
1.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
(一)内地居民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提交军官证和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2.照片。提交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红色背景照片3张。
(三)婚姻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注册(认证)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自愿结婚的双方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
3.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手印;婚姻登记官须担任监誓员,并签署“监誓员”;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我的声明;
4.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件、声明,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5.婚姻登记机关将分别向双方颁发结婚证。
(四)结婚和再婚的重新登记
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应当重新登记结婚。重新登记结婚和再婚的,按婚姻登记程序办理。
八。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所需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5.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置、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
6.他的结婚登记在mainland China办理。
(二)离婚登记证明
1.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内地居民需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需提交军官证和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双方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均提交两张2寸大单近期半身免冠红色背景照片。
(三)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冷却期-审查-注册(认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结婚证书;
(二)符合《婚姻登记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登记处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接受。婚姻登记员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之日起30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任何一方,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如有遗失,需书面说明)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归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复习。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如果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双方应当持《婚姻登记法典》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5.注册(认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发给离婚证。
九。补办婚姻登记证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者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行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情形的;
3.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结婚或离婚;
4.当事人持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封存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6.当事人本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原件。
2.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居民身份证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3.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4.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发生变更,导致现身份证信息与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的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5.照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供3张2寸近期大半身免冠红底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近期二寸单人半身免冠红底照片两张。
(三)补办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的程序
初步审查-验收-审查-认证
1.申请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申请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应当由声明人当着监誓员(婚姻登记员)的面填写并按手印。受他人委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申报人”栏内签署委托人姓名和受托人姓名,并按指印书写当日日期。
4.婚姻登记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离婚证);不符合顶替条件者不予录取。
十、婚姻登记处的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00-12: 00,下午:15:00-18:00;(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不提供婚姻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