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烈士定期抚恤金(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高于国家标准1800元/年)平均提高1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0元,达到760元/月(9120元/年)。
城乡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的抗战老兵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750元/月(9000元/年)。
对不符合伤残评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但患病或城乡生活困难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750元/月(9000元/年)。
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未满18周岁未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被错杀后平反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590元/月(7080元/年)。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已入伍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退役士兵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到义务兵役制每满一年,每人每月 50元。
建国前不享受退休待遇的农村老党员和城市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领取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此次调整惠及我省20万优抚对象。所需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同步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