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增强我市竞争力,畅通人才入户渠道,规范家政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人才准入条件、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无犯罪记录的非万聚户籍人员。
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和服务工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人才就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纳入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的统一统筹管理。
服务数据管理部负责建立和维护“秒批”公共平台,制定相应的进驻和共享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市“二批”通用平台基础上,建立和维护人才入户“二批”专用模块,负责审核人才入户资格。
公安部门负责为各类人才办理户籍手续,审核申请人及随行人员的守法情况。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相关工作中相互配合,协助解决日常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人才入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评价科学、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凡符合第二条规定,依法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一)在国外留学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50周岁以下人员;或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
(2)具有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省内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两年内。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6)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人员;或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技师,年龄40周岁以下;或具有国家高级职业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与现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也应符合我市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7)5年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中国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工匠”等称号的50周岁以下人员。
第六条企业自我评价人才。各园区、镇(街道)要制定辖区企业自评人才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其员工申请。推荐的企业员工应属于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同时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1年。经当地园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员工可申请人才入户。企业自评人才资格不跨年度使用,逾期作废。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依法经营,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才入户:
(1)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二)公认的大型骨干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五)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研究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企业创办或领衔;
(6)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新RD机构;
(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八)东莞市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上一年度新升级的小微工业企业、专业化和特色化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9)园区、镇(街道)重点开发企业。
第三章人才准入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人才资格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
第八条符合人才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网上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准入资格审核。
第十条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材料有疑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涉及申请人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申请人不配合审计部门调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驳回申请。
为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审核效率,对符合条件的“秒批”实行“秒批”。不符合“第二批”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审核时限可以延长。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审查期限可以延长。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自审核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获得入学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推送到市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公安部门通过市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
第四章家庭处理
第十三条取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准入资格有效期内,通过网上或者窗口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
第十四条取得入学资格的申请人,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十五条户口登记应当遵循拥有自有住房的家庭优先的原则,按照下列优先顺序迁入:
(一)申请人拥有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的,申请将户口迁入自有房产;申请人的成年子女或者父母有房产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成年子女或者父母的房产。
(二)申请人无自有财产的,将户籍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应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的新社区。工作单位所属的园区、镇(街道)以社保登记缴纳地为准。
第十六条申请人户籍在外省,单独申请户籍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其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窗口现场受理按“当场”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迁入人员的审核。批准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在迁入许可证明的40天有效期内,申请人将回到户口所在地迁出。取得原户籍所在地核发的居住证(有效期30天)后,到我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领取户口簿。
第十七条申请人户籍在本省的,公安机关实行“一站式”户籍登记。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迁入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的,发给《户口簿》。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申请人或者随同人员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不予入户;申请人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犯罪记录的,公安部门应当同时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申请人的人才准入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涂改、伪造、虚假材料的,一经审查发现,将相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自弄虚作假行为被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随同人员入户申请。已经获得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对已办理搬迁手续的,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同时取消申请人和搬迁人员依据户籍资格取得的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和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企业人才自我评价中推荐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检查发现,取消该用人单位自评资格。自弄虚作假被处理之日起,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自评资格,5年内不得受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户籍申请。相关信息分别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园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准入工作中实行经办责任制,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社保局可根据人才申请,适时对各类人才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施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未满”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本办法涉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均需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暂停或终止参保不予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有年限的,缴费、转移或缴费年限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经评审在广东省外取得的职称证书,先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进行资格确认。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人才职业资格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职业能力评价,对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工种(名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对高层次人才、获得特殊奖励或表彰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驻莞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人员入境另有规定的,,以此类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在不违反上级部门规定和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东府〔2015〕111号)、《东莞市符合条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2号)、《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