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乡居民生育待遇享受条件
享受条件:
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育龄女性参保人员,其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治疗费用类型:
(一)被保险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及产科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原因造成的流(引)出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经过医学鉴定(检查),发现需要支付母亲和胎儿医疗费用的。
处理标准: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
温馨提醒:门诊医疗统筹不支付统筹地区外门诊相关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住院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