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办理对象+缴费标准+办理流程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一、处理对象
已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二。支付标准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15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在办理缴费手续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高或次高标准中由参保人自主确定,其中:个人缴纳选定缴费标准的60%;按照政府选定的40%的标准。
三。计算方法
居民补充养老金的月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当月所在年龄段,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之和除以月数确定。每个年龄组的月数见下表:
四。处理过程
1.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申报缴纳手续:。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苏州市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申请表》。
2.社区社保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税)征收通知书》。参保人凭上述打印表格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次月10日前,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缴纳。
3.参保人缴费到账后,社区社保工作机构首先对居民领取补充养老金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核实居民补充养老金的时间和计发标准,打印《苏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社区社保经办机构交给参保人。
4.被保险人在缴纳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后的次月起,与本人居民基础养老金一并按月领取居民补充养老金。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事项
1.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居民参保人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分别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到账当月起计息。
2.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居民补充养老金。补充养恤金首先以个人缴款的形式支付;个人缴费的,从政府补贴中支付。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支付的,补充养老金由政府继续支付。
3.参保人按规定终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仍有余额的,可继承或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期限为每月19日至25日截止。在此期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受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