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和核定
一、处理条件
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达到接受治疗的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
2.本市市区户籍;
3.符合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参保条件且已领取待遇不满15年的,自2020年起每年应连续连续缴费;符合参保条件从待遇领取时起15年以上,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4.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二。计算方法
居民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发放。
1.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在本市常住户口累计年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在年龄段确定。2021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累计满20年或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每人每月590元;本市户籍年限累计不满20年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440元。
(二)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在上述第(一)项的基础上,分别按照5元、10元、20元、30元的标准增发(四档不能兼得)。
(3)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上述(1)、(2)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可增加1%。,
参保人目前为苏州市户籍的,其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户籍年限可计入“本市城镇户籍累计年限”。被保险人年满65、70、75、80周的,从次年1月起按相应标准发放。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计算月数确定。计算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见下表)。
三。支付条款
1.参保人在缴费年度内符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当月办理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手续,按年度标准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缴费年限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前,应按规定一次性支付。
3.符合参保条件时不满1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年度补充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在完成补充手续当年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各档次中确定,政府根据补充年限按每年47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重度残疾参保人员、低收入居民、贫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可享受政府代缴费。上述人员从符合参保条件时起至待遇领取年龄止未连续按年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的未缴费年限后,方可办理补满15年的相关手续。
四。处理过程
1.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当月,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缴费申报和待遇核定申请手续: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3)参保人员申请按年缴费、按年缴费、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还应填写《苏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2.社区社保机构审核后,由相应的缴费人员和缴费申请人员确定应缴费金额,并打印《苏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税)登记表》。以前年度缴费满15年或补缴满15年的,还应打印《社会保险费(税)征收通知书》。参保人凭上述打印表格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缴费。
3.社区社保机构初审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向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将当期申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完成后,对经核实不具备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社区社保机构将人员名单及公示情况报送区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其待遇核定申请,并告知参保人本人具体原因。
4.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核定其待遇费用和计算标准,并打印《苏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社区社保经办机构交给参保人员。
5.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每月15日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核定标准按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
五、注意事项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储存额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转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核定居民基础养老金。
2.市区各级社保经办(工作)机构每年4-6月份按月对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年度资格认证。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其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冻结;办理完认证手续后,按规定恢复享受资格的相关待遇。
3.符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本市户籍满20年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持户口簿,填写《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社区社保经办机构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参保人员从本市城镇户籍累计满20年的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
4.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基础养老金,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因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的基础养老金,增发部分与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5.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期间,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停办理参保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行处理。居民基础养老金从服刑期满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服刑期满当月的标准和月数计算。
6.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其家属应当及时向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报告,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暂停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刑满释放的,可以申请延续待遇,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居民基础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服刑时的标准持有。
7.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同时,对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如果本人不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将从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