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收养子女落户指南
项目名称:
收养孩子定居
办理依据:
收养法;户籍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收养弃婴问题的通知;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 lt《死亡医学证明书》;《关于加强死亡统计工作的通知》(卫通发[1992]1号);公安部《关于统一标准的通知》(威府发〔1995〕10号);
处理条件:
具有本市、县常住户口的公民,按收养法办理手续。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表(亲笔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或《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合法常住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家政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两张(16岁以下不提供)。
办理流程:
申请人的户籍由当地派出所受理,并由分局户政大队审批。
处理地点:
当地警察局
处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