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门禁卡
对积分落户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公安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给予答复。
办理手续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声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