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流产假规定一览
1.根据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产假延长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或者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2.根据第29条:
在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哺乳时间、男护理假、工伤职工带薪停工等法定节假日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