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临清2022-08-15  6

天津工伤保险报销标准

一、伤残津贴

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职工),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增发津贴: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以下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具体标准为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二。退休工人补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含退休人员),按其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增发补助: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职工每月补贴和养老金之和低于以下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弥补。具体标准为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最低发放标准为15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最低发放标准为1169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V .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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