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发〔2018〕62号),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五级至十级残疾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6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和2017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117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二)五级至十级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四)异地就医途中的交通、住宿和伙食标准。符合转诊条件的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交通工具限于火车(硬座、硬卧、动车或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不含旅游船)、公共汽车、轻轨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飞机),交通费凭证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住宿费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330元。
3.来回途中异地就医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
(五)职工参加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工的,劳务派遣公司是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工程标段承包单位为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职工在建筑工程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与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117号令规定的待遇。
2.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建设工程竣工时,本人可以提出终止或者解除与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根据117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负责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五至十级伤残人员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117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3.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负伤时上一年度广西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广西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4.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负有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117号令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117号令规定的新增费用(不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