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原文:
释义:
《条例》共5章46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实际,从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具体规范。
1。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确立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治理、齐抓共管”的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要求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依法指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学校、媒体履行宣传教育责任;第8条规范投诉和举报。
二。第二章的规定以新国标的实施为重点,以生产、销售和维修为重点,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速度、整车质量、外形尺寸、耐火和阻燃性能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维修、更换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池、电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明确禁止在本省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同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开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的查询方式。明确卖方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相关台帐,公示相关信息。禁止组装、改装、安装等行为;对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非标车辆,以及车主提前更换和报废非标车辆作出倡导性规定。为保障环境安全,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应当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提供更换和回收服务,并建立回收台账;不要求随意丢弃废旧电池,要引导废旧电池的管理。
三。在登记管理方面,规定注重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因此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方便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信息查询;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机构,登记不收费。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清晰完整,禁止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在交通法规方面,法规很好地平衡了人民群众便捷出行需求与保障公共安全的关系,明确提出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等9项具体要求,禁止“使用十年”等3类车辆上路行驶,并对其载重做出了指导性规定。此外,规定还明确要求,不得酒后驾车、逆向行驶、拉扯动物、持有物品或浏览电子设备。
在停放规范方面,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环境。此外,为响应群众要求适当放宽载人年龄限制的呼声,条例将载人年龄限制由十二周岁以下放宽至十六周岁。为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条例对驾驶人和乘客佩戴安全帽作出强制性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和区域。为促进非标车辆有序退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按照设区的省、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标志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四。加强规划建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停车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交通需求,完善交通设施。在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居民住宅等建筑中。,应当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要求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禁止停止使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在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规定住宅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规范停车收费。条例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为确保消防安全,条例禁止在楼梯间、走廊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私拉电线插座充电,并要求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相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进行保险保障。《规定》倡导电动自行车车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相关企业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帽,并根据需要为驾驶人和乘客购买相应的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五、条例中有一行专门规定“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的,从其规定。”为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增强可操作性,规定对相关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佩戴安全帽等,同时还明确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将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