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规定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并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年满65周岁,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贴)待遇。愿意缴纳保险费的,可一次性缴纳,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支付至65周岁;距规定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并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