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狼人杀九尾妖狐2022-08-15  13

桂林失业保险缴费规定

一、支付验证

1.失业保险所对参保单位填报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手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审核缴费基数时,可根据参保单位性质,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对比。审核后在缴费手册相应栏目盖章,失业保险办公室留存。

2.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办公室暂按上一年度(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费额;上一年度(月份)没有缴费金额的,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职工人数,暂确定应缴费金额。参保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3.申请增加或减少参保人缴费申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变化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申请金额,同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为新增参保人记录相关信息。

4.失业保险所根据缴费核定结果,通过计算机采集缴费手册中的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开具采集单,通过银行采集,或由缴费人到指定银行缴费。

二。收费

1.失业保险因此,失业保险费申报表是作为领取失业保险费的依据。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的,应出具委托收款书,送至“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采用其他方式收取的,应当采用支票或者其他方式收取。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到账情况进行入账,开具基金专用收款凭证,及时记录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2.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经办机构应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日期和原因,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收取欠款

1.参保单位在申报时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向其发出《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欠费。对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参保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缴纳的,除要求补缴欠款外,从违约之日起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2.对因融资困难无法一次性足额缴纳欠款的企业,由失业保险所与其签订缴费协议。在合并、分立等情况下。对欠费企业,应按以下方式签订支付协议:

(一)欠费企业合并的,应当与合并方签订缴费协议;

(2)欠费企业分立,分立各方分别签订支付协议;

(三)欠费企业被拍卖、出售、租赁的,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清缴欠费的方式,并签订清缴协议。

3.对破产企业,欠款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实现收益中清偿;不能全额清偿欠款的部分,经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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