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失业保险登记证件管理办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发制度,并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发手续。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失业保险登记核查,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社会保险核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设立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执业证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本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
(2)被保险人数量的变化;
(三)申报工资和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四)本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3.经审核合格的,由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验证标志或印章,到期换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参保单位保管。
4.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向原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申请补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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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征缴包括缴费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缴和欠费征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