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须知
1.广东省跨省婚姻登记试点工作包括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暂不实施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备案证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2.试点期间,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的居住证和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到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也可以选择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
3.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结婚登记的,除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须知》的相关内容。
4.军人和内地居民选择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结婚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军官证、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和对方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5.双方均非本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处办理。